一、仲裁概述
我國涉外仲裁規定:三要素中至少有一個要素與國外聯繫。
港、澳、台仲裁案件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3、國際商事仲裁的特性:國際性或涉外性、自治性、民間性、中立性、專業性、保密性、準司法性、終局性。
二、仲裁機構
我國涉外仲裁機構
A.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B.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三、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基本內容:
A.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
B.仲裁地點:在中國或第三國
仲裁不明達不成補充協議則仲裁無效,約定在兩個或兩個以上,該約定明確則可選擇其中之一
C.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機構:應在協議中寫明
D.仲裁程序規則
我國規定仲裁協議應寫明下列內容:請求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
A.對當事人:一量成立即產生
B.對仲裁員和仲裁機構:協議是受理案件的依據,無協議則無效
C.對法院的`效力:排除法院管轄權
D.使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效力
四、仲裁程序
1、仲裁的申請和受理:
A.申請:條件:有仲裁協議、請求、事實、理由、屬仲裁受理範圍
B.受理
C.答辯:45天之內
D.反請求: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
E.請求與反請求的修改:可以拒絕修改
A. 仲裁代理:中國外國公民均可代理
B. 財產和證據保全:請求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作裁定
2、仲裁庭的組成:
A.仲裁員的選定或指定:在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時,可由3名或1名仲裁員組成
B.仲裁員的迴避:在第一次開庭之前或最後一次開庭審理終結之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具體事實和理由並舉證
我國規定迴避情形:
A.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B.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C.與本案當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D.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
3、審理:依書面文件審理並作出裁決
4、裁決:組庭之日起9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書
5、法律適用:實體法由當事人選擇確定,未選擇則適用仲裁人認為合適的衝突規範所確定的實體法或與案件有最密切聯繫的實體法
五、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1、中國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規定
A.中國仲裁機構涉外仲裁在我國的執行:勝訴方可向敗訴方依據地或財產所在地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不予執行情形:無條款或書面協議、未能陳述意見、組織規則不符、超仲裁範圍
B.中國仲裁機構涉外仲裁裁決在外國的承認與執行:當事人直接向該外國有管轄權法院提出承認請求;是《紐約公約》成員國則法院作出是否承認與執行裁定;非成員國法院根據條約或本國法律裁定
C.外國仲裁裁決在我國的承認與執行: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中院申請
2、我國加入《紐約公約》時的保留條款:互惠保留、商事保留
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機構所在地中院申請
撤銷情形:無條款或書面協議、未能陳述意見、組織規則不符、超仲裁範圍
注意:只能撤銷本國仲裁裁決,勝訴方敗訴方均可撤銷,法院認為可以重新裁決通知仲裁庭重新裁決,法院撤銷或駁回的裁決當事人無權上訴、申訴、檢察院無權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