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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捐贈怎麼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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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捐贈怎麼記賬

企業接受現金資產捐贈時,由於該捐贈項目的價值在捐贈日就已經實現,因此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向外捐贈怎麼記賬

如果接受現金捐贈的企業屬於外商投資企業,則核算要求與其他企業有所不同。外商投資企業接受現金捐贈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贈的現金金額與現行所得税税率計算應交的所得税,貸記“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現金捐贈的金額減去應交所得税後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年度終了時,企業應根據年終清算的結果,按接受捐贈的現金原計算的應交所得税與實際應交所得税的差額,借記“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例】甲公司屬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10月8日,接受其華僑捐贈現金100000美元,當日匯率為1:8.1,企業適用所得税率為33%,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美元户        810000(100000×8.1)

貸: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     202500(810000×25%)

營業外收入接受現金捐贈     607500

假設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年終清算的結果表明,上述接受現金捐贈實際應繳納的所得税為202500元。即與原計算應交所得税267300元的'差額為64800元。應作如下調整會計分錄:

借: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      64800

貸:營業外收入接受現金捐贈    64800

向外捐贈怎麼記賬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8]828號)進一步細化了視同銷售的具體界定,在確認視同銷售收入的同時,結轉視同銷售成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將資產產品對外贊助捐贈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不作為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而是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

例:2009年,某企業將自產產品1000件(成本單價100元,單位售價150元)通過減災委員會向地震災區捐贈。不包括以上捐贈業務的會計利潤50萬元,適用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率17%,無其他納税調整事項。

財務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12.55

貸:庫存商品 10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2.55

本年利潤=50-12.55=37.45(萬元)新税法允許在税前扣除的捐贈支出:37.45×12%=4.494(萬元)

納税調整額:12.55-4.494=8.056(萬元)在新《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第1行“營業收入”列示15萬元,第2行“營業成本”列示10萬元。

向外捐贈怎麼記賬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於某種目的,有時發生對外捐贈產品或貨幣的行為,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企業所得税法規定:企業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可以在應納税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予以扣除,超出3%限額的以及非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應列入納税調整項目,繳納所得税。

無論何種捐贈,在會計合核算上都應該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到計算所得款時,應將不符合税法要求的捐贈剔除,無需做任何調帳處理。因為按會計原則計算的會計利潤與按税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税所得額本身就存在着差異。

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可以在應納税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予以扣除時,必須嚴格按着以下程序:(1)調整所得額,即將企業已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吸贈額剔除,計入企業的所得額;(2)將調整後的所得額乘以3%,計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3)將調整後的怕得額減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其差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舉例如下:某廠年末“本年利潤”帳户餘額為95萬元,通過希望工程,捐助失學兒童5萬元,已列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假設企業當年無其他任何調整項目,全年應納税款為:(1)調整所得額:95+5=100萬元;(2)計算允許扣除金額:100×3%=3萬元;(3)計算應納税所得額:100-3=97萬元;(4)全年應納所得税額:97×33%=32.01萬克。

若年內已預繳所得税20萬元,則應彙算清繳32.01-20=12.01萬元。並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所得税 12.01萬元

貸:應交税金應交所得税 12.01萬元

上繳税款時:

借:應交税金應交所得税 12.01萬元

貸:銀行存款 12.01萬元

對允許扣除的捐贈額3萬元,與實際捐贈5萬元之間的差異2萬元,無需做任何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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