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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科學監管的調查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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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醫療器械已廣泛應用於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等各個領域,在醫療服務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但相對於藥品監管來説,對醫療器械的監管在立法層次、技術手段、重視程度、執法力度等方面都顯得不足,而醫療器械同樣也是關乎人民生命安全,醫療器械監管無小事,絲毫馬虎不得,因此,醫療器械監管與藥品監管必須放在同等重要位置,我們甚至必須付出比藥品監管更多的努力。

醫療器械科學監管的調查彙報

  一、基層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足之處

(一)醫療器械監管重要性認識不足。基層的稽查重點放在了藥品的監督管理上,對醫療器械監管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有“重藥輕械”的思想。

(二)醫療器械市場混亂。我國醫療器械分為一、二、三類,分別由市級、省級、國家級藥監部門審批發證,這就造成了全國有近千個藥監部門有審批發證權。由於註冊審批部門過多,印章多,加上目前信息交流尚不暢,是一些不法分子敢於偽造、變造註冊證,給醫療器械監管帶來很多困難。

(三)監管技術力量薄弱。醫療器械大部分是科技含量很高的高科技產品,涉及到多學科領域,需要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才能有效地對各種醫療器械的質量、性能實施監督檢查,而我局無醫療器械專業人員,在日常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中,對醫療器械僅僅停留在一般的方式上進行監督管理。比如:對資質、進貨渠道、效期的一般方式的監督,涉及醫療器械的專業技術基本上無人知曉。目前從事醫療器械監管的管理人員多是從事藥品專業技術或相關專業技術的人員,對醫療器械專業技術和專業知識知之甚少,很難適應相應的醫療器械監管工作。

(四)醫療器械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有待增強。《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實施8年來,藥監部門通過各種宣傳方式宣傳《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其他醫療器械監管法規,醫療器械從業人員法律法規有所增強,但在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方面仍屢屢發生違反了《條例》行為。如不少醫療機構把醫療器械歸屬藥劑科管理,而醫療器械涉及的是多學科、多領域的知識,在使用和保養環節需要專業人員進行操作指導和日常維護,以做到在日常的醫療診治過程中能正確使用醫療器械,確實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五)醫療器械的管理相對粗放。國家局對藥品已經實現了獨立、完整的監管,藥品標準由國家藥監部門負責,成為藥品監督管理法規體系中的規定和要求,藥典在藥品監管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已經確定。對於醫療器械而言,藥監部門對醫療器械的監管,沒有象藥品監管一樣,建立起一套包括生產、經營在內的`獨立、完整的監管體系。因而產生了在醫療器械監管中不同部門法規的銜接、作用和地位問題,至使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管理粗放。從而導致有相當一部分經營和使用醫療器械的單位不能辨別進貨對象的合法性,從非法渠道購進醫療器械現象時有發生,致使醫療器械產品質量不能保證,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不能保障。

(六)缺乏相應的檢測、檢驗機構與資料。在基層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中遇到一些醫療器械質量問題時,很難找到有關醫療器械的行業標準、國家標準來對照檢查。況且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少,而由於醫療器械的特殊性,有許多產品都無法送檢,給檢驗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造成基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對涉嫌假劣醫療器械案件的調查處理中缺少相應的檢測、檢驗機構的技術支撐,在案件定性上經常遇到很多難題。

(七)部分法律條文可操作性欠缺。《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條文過於籠統,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條例中的處罰起點過高,在基層難以執行,致使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整治。如我局在醫療器械監管中最常見的案件為個體診所從非法渠道購進一次性注射(輸液)器,其違法成本僅幾毛錢,而根據條例規定最低罰款金額為五千元,致使案件的執行難度非常大。

  二、做好基層醫療器械監管工作的幾點思考

(一)高度重視醫療器械監管工作,切實加強基層醫療器械監管工作力度。在工作安排上,決不能把醫療器械的監管工作處於從屬地位,不能忽視基層醫療器械的日常監管工作,要努力開創一個藥械監管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工作新局面。

(二)醫療器械涉及多學科領域,專業技術性很強,它的安全有效性的確認和判斷需要有一定專業技術的人員來保證。因此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為基層監管機構配置專業人員或組織基層醫療器械監管人員集中學習培訓,使基層醫療器械監管與藥品監管能並駕齊驅。

(三)“知已知彼,方能百戰不殆”,如果醫療器械監管人員對醫療器械監管法律、法規及醫療器械分類、文號格式等相關知識不熟悉,那醫療器械監管將是無源之水,依法監管無從説起。這就要求基層監管人員應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爛熟於胸,醫療器械的分類要明瞭,要熟悉醫療器械文號編排規律。在熟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還要注重從工作中及各種書籍、網絡中積累醫療器械相關的電子、醫學、機械、外語等知識。

(四)開展醫療器械的檢查和建檔工作,重點是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是醫療器械使用的主要單位,是醫療器械使用的最後一道把關。開展對醫療機構的醫療器械進行檢查和建檔工作,是建立長效監管機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同時,也可以促進基層醫療器械監督管理人員深入實際,加強學習,提高對醫療器械感性認識。

(五)督促“涉械”單位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不斷規範其經營使用行為。重點是對制度不健全、管理制度不符合實際和落實不到位的單位,加大監管和幫促力度,指導、幫助其建立全面的質量管理制度,確保其所使用的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有關“涉械”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建立完整的購進質量驗收記錄,尤其是對國家重點監控的植入人體Ⅱ類、Ⅲ類醫療器械等高危產品、一次性注射(輸液)器、採血器等耗材的採購、驗收、使用、銷燬,必須建立購進、驗收、發放、銷燬的規範的並且具有可追溯性的完整的記錄。同時還要開展醫療器械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增強“涉械”管理相對人的守法意識、誠信自律意識和對醫療器械質量管理的安全有效意識。

(六)不斷增強基層醫療器械監管工作的技術支撐手段,提高在醫療器械監管中的技術含量,充分發揮基層醫療器械監管的技術支撐作用,因此,建議上級有關部門應組織編寫實用的技術資料和醫療器械檢測標準下發到基層。

(七)《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應予儘快修訂完善,應結合基層執法現狀,對醫療器械經營使用過程中的一些具體事項應做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