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税[2014]75號文件雖然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從法律的級次和文件內容來看,並沒有改變《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税相關法律關於固定資產的`“使用時間”或“使用壽命”標準,也就是説固定資產的定義還是按照以下規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税相關法律規定“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
實務操作中,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公告規定,企業按税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説,企業會計處理上是否採取加速折舊方法,不影響企業享受加速折舊税收優惠政策,企業在享受加速折舊税收優惠政策時,不需要會計上也同時採取與税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
【例】某企業2014年6月購買一台電腦,固定資產入賬價值4800元(不考慮其他的税費),企業2014年7月開始按照折舊年限3年,殘值率為5%進行計提折舊,企業按照規定享受了加速折舊政策,將該台電腦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2014年 | 2015-2016年 | 2017年 | |
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 | 760 | 1520 | 760 |
税法加速折舊(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 | 4800 | 0.00 | 0.00 |
納税調增 | 1520 | | |
納税調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