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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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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各位談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影響甚大,俺實在不明白影響在哪裏?向各位請教:

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理解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增加試用期到6個月,對員工沒有好處。一般個月“是驢子是馬”就知道了,幹嗎非要6個月?這不是對企業有好處嗎?用一個月培訓,幹5個月抄調,哈哈,爽!説實話,很多員工都不到5個月呢。

2.第46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就是説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合同到期後如果要讓員工走也要給補償金,這和無固定期限有什麼區別呢?

3.按照第39條規定情況,企業可以炒員工而不給經濟補償,這樣對於勞動合同期限也不能保證員工不被炒啊。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經濟補償是按照在公司的工作時間計算,這也與勞動合同期限無關。

俺實在想不通,為什麼那麼多企業要清工齡?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誰能夠給俺一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