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範文城>行業範本>合同>

實踐中注意審查合同相對人

合同 閲讀(2.91W)

合同相對人,顧名思議,是指在簽訂合同的雙方或多方方當中,相對於本方的其他當事人,也是能主張合同權利的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實踐中注意審查合同相對人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其不同於其他民事法律關係如物權法律關係的重要特點在於合同關係的相對性,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係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的義務和責任。所以,在簽訂合同前,首先要審查合同相對人的資格,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權利,能否承擔合同所約定的義務與責任。

自然人指基於出生而為民事權利和義務主體的人。與法人相對。在中國和其他一些國家稱為公民。自然人的能力包括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上述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為完全的'民事行為包括簽訂合同的資格,進而根據不同的合同,確定需要自然人經濟能力,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等條件。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我國,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原則上,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以登記機關注冊登記的範圍為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説,只要是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都不允許簽訂合同。

其他組織從承擔責任方式上講是介於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一種組織,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40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簽訂合同前,分析合同相對人的性質,認定其簽訂合同的資格,評估其經濟能力,對於合同的履行,及保護我方權利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