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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京籍研究生創業符合條件可申請北京落户

創業 閲讀(1.56W)

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公佈《北京市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在校或休學期間創業的畢業生符合一定條件,可申請辦理引進。引進畢業生原則上應具有研究生學歷,如實習期內考察不合格,可停止落户。

非京籍研究生創業符合條件可申請北京落户

據介紹,全市採取指標數量的方式控制引進畢業生總量。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總量規模,結合全市重大規劃落實、重大項目建設、畢業生總體情況等,制定年度指標分配方案。與往年不同,《辦法》明確,在校或休學期間創業的畢業生符合條件可申請引進。條件有三,畢業生本人為創業企業發起人或主要創始人;創業企業創辦時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於10%(不包含股份轉讓、後期入股等情形);創業企業屬於高精尖、文化創意等本市重點支持發展的產業,創新創業成效突出。

依據《辦法》,本市引進畢業生原則上應具有研究生學歷。引進當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過35週歲,碩士研究生一般不超過27週歲。其中,教育、醫療衞生系統引進碩士研究生一般不超過30週歲。文化、體育系統和郊區用人單位可適當引進本科畢業生。引進當年本科畢業生一般不超過24週歲,畢業院校為北京地區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京外地區“雙一流”高校。

父母為北京支邊人員,且在本市有直系親屬需要照顧的畢業生;父母為北京知青,且在本市有直系親屬需要照顧的畢業生;上學期間,父母雙方均已調京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畢業生,可直接辦理引進手續,不佔引進指標。

《辦法》強調,引進的畢業生實(見)習期內主動離職或實(見)習期內考察不合格,並經延長考察期仍不合格的,可由用人單位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核,報市人力社保局批准撤銷其《接收函》,停止辦理落户。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畢業生及其利害關係人存在行賄行為的,取消引進資格,對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記錄,信息有效期為5年;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註銷;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