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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職業健康制度

職業 閲讀(1.43W)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職業健康制度,歡迎閲讀與收藏。

【精】職業健康制度

職業健康制度1

1總則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通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機構與職責

2.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處理。

2.2處置中心安全生產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處置中心主任擔任,配備一名專職、多名兼職安全員。負責對處置中心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

2.3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衞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2.4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2.4.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4.2彙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4.3受安委會委託,制定、修訂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4.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安委會研究處理。

2.4.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2.4.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2.4.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2.4.8監督執行《勞保用品發放辦法》。

2.4.9協助安委會組織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2.4.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3教育與培訓

3.1新職工、臨時工、實習人員,上崗前先接受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處置中心、班組、生產崗位),經技術考核合格後,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作業人員,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考核合格才能上崗。

3.2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叉車、焊接、車輛駕駛、特殊工種人員,處置中心車間主任驗證其專業資格證(執照),並對其技能考核合格,才能準其上崗操作。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得到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4設備、勞動場所

4.1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做到按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4.2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和安全技術要求。

4.3作業場所佈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實行“5s”管理,有毒有害的作業場所,設有明確標示及防護措施。作業場所通道平坦、順暢,有足夠的光線,有危險的場所,放置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

4.4易燃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分區域管理,嚴禁煙火,嚴禁火種進入儲存地,明確標示。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車間主任批准,委派專人監護下進行。

4.5電梯使用負責人驗證電梯的質量合格證及維修保養方資質,督促電梯擁有方和維修保養方定期按勞動部門規定的安全要求檢驗、檢修、維護保養電梯。電梯操作人員按《電梯操作使用規定》工作。

5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

5.1按《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通過培訓教育提高職工對使用防護用品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員工自我防護意識。

5.2普通員工,每年體檢一次,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實行根據需要定期體檢。

6檢查和整改

6.2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處置中心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生產班組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進行每天巡查。

6.3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本部門不能進行整改的立即報告安委會統一安排整改,做好整改記錄。

6.4處置中心每年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安委會報公司負責人審批後,財務部作出年度專項支出預算。

7獎勵與處罰

7.1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每年總結一次,形成書面報告,提交公司負責人,在總結的基礎上,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個人。

7.2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7.2.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

7.2.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7.2.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7.3獎勵辦法:表揚(口頭、通報),一次性獎金。

7.4凡發生事故,按事故處理程序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觸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7.5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觸及法律者依法論處。

7.6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7.7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7.7.1在工廠內執行本崗位工作,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其他工作,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7.7.2參加對企業或社會有益的公益活動,受公司委派外出參加活動或出差,上下班過程中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7.7.3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7.8設備(建築)損毀由安委會負責調查給出最終的處理意見。

7.9交通事故按《車輛管理辦法》執行。

7.10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7.10.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15個工作日以下或者醫藥費用在500元以內。

7.10.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7.10.3死亡。

7.11事故處理程序:

7.11.1事故現場人員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識,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製事故現場圖。

7.11.2立即向公司負責人報告。

7.11.3安委會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輕傷或一般事故在一週內,重傷以上事故或重大事故在兩週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7.11.4相關部門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7.11.5安委會對事故責任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7.11.6通過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7.12相關負責人、職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者造成財產損失、傷害他人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調離崗位、賠償經濟損失等。7.12.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或自行其事的。

7.12.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7.12.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7.12.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痺大意的。

7.12.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7.12.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12.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7.12.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誌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7.12.9不服從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7.12.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職業健康制度2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具體要求,依照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身體建康及其相關權益,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衞生保護,進一步加強公司的職業衞生管理,促進公司生產、經濟發展和和諧穩定。

第三條 公司鼓勵研製、開發、推廣、應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的職業衞生管理和職業病防治活動。

1.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各部門負責的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各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衞生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並進行督察、指導;負責職業衞生的制度建設;負責編制和實施職業病防治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負責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工作。

3.辦公室負責用工制度建設,防止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及時調整涉及本崗位疑似職業病人員的崗位,妥善安置患職業病的員工及有與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

4.辦公室負責聯繫相關醫療機構,對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等工作。

5.生產部負責監督檢查職業衞生工作落實情況,對各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糾正和制止。

①辦公室按要求配置職業衞生管理人員的定員,人數應滿足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職業衞生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滿足公司職業衞生服務的要求。

②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應接受專業知識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資質後方可上崗。職業衞生管理人員負責收集公司醫療、健康設施及服務的要求,及時配置所需的藥品和急救設施,並定期維護、校驗、檢查和補充。

③現場急救員由各車間從本單位人員中選擇,並經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門備案同意,急救員數量及素質要滿足本單位實際情況,並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統一安排急救培訓。

①醫療、健康設施及服務要求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職業衞生管理部門的要求,並保證公司職業衞生管理的需要。

②職業衞生設備設施及藥品要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和季節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

③職業衞生監測器材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職工醫院安排專人統一管理。

④根據公司應急預案規定和現場實際情況需要,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職工醫院負責安排在工作場所設置現場急救箱,放置在固定位置,指定相應的急救員負責管理和使用,並定期檢查和補充。

①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或現場,其工作場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業衞生要求。

②公司依法實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各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申報,接受監督。

③各單位申報後,因採取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申報變更內容。

④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管理檔案,並對各單位申報的情況進行抽查並實施監督管理。

①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②建設項目的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護措施所需費用應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措施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①辦公室負責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必須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定期組織員工健康體檢和職業病專項檢查,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針對各崗位的職業健康風險提供職業病專項檢查的崗位及項目,辦公室提供崗位人員名單並聯系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組織檢查。

③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公司不具備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技術條件的,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申請委託監測。

④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本單位職業衞生檔案。

⑤辦公室及各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⑥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通知辦公室,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⑦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在其退休、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辦公室負責組織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⑧辦公室應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做好存檔,員工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①各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衞生知識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單位的負責人根據公司統一安排全面負責本單位職業衞生工作,並把職業衞生工作列為考核目標的內容之一。

②各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公司職業衞生管理制度,組織宣貫並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③各單位必須按要求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按公司勞動保護髮放標準為員工個人提供安全、可靠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特殊情況、特殊崗位員工可向本單位申請增添勞動保護用品,單位審核同意後以書面形式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審核決定是否解決。

④各單位必須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衞生知識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職業危害辨識、職業危害後果、自我防護方法和職業危害報告方法。

⑤任何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⑥各單位對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採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⑦辦公室及各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害的作業。

⑧各單位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警示牌和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⑨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或員工,職工醫院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⑩報警裝置和救援防護設備應當經常維護,定期檢測設備性能和效果,確保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①職業衞生保護用品使用方法培訓納入公司三級教育內容。在新員工入公司時,必須對其進行職業衞生保護用品使用的教育和培訓。

②職業衞生保護用品的採購、發放、儲存、檢查、保養、檢測、使用、評估參照《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執行。

③職業衞生保護用品的保養必須由使用者嚴格按使用説明書規定進行。職業衞生保護用品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嚴格按規定進行檢測,未經檢測的職業衞生保護用品嚴禁使用。

1.公司配備測塵儀器、氣體測定分析儀器和其它有關職業健康方面的儀器等,並按國家規定進行校準。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工醫院安排經過培訓並取得相關資質的監測人員負責日常的監測和管理工作,確保監測正常運行,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保存。

3.各生產單位要經常檢查職業衞生監測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轉,做好相關記錄,必要時隨時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彙報。

4.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依據國家相關規範,定期對作業地點的噪聲和振動限值、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生產性粉塵、温度、濕度、風量風速、輻射度、照度和人機工效等按規範進行測定,並採取措施確保工作環境符合國家的相關要求。

5.監測結果應建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檢測測定結果及時進行分析,確定其危害程度和風險等級,制定和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治。

1.辦公室負責組織職業病診斷,並將做出的診斷結論千之員工。

2.發現疑似職業病症人員,應當通知員工本人和所在單位。

3.職業病病人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職業病病人調離或者死亡,辦公室應按相關規定移交或封存檔案。

第十條 本制度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和上級法律法規執行。

職業健康制度3

1、目的

為規範我廠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預防職業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特制定此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焦化三廠所有在崗職工。

3、內容及職責

3.1安全科為職業健康監護的管理機構,遵照國家職業衞生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職業健康年度計劃。

3.2安全科配合廠辦公室組織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在崗期間、離崗前和應急體檢,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4.1上崗前和離崗時體檢:

4.1.1辦公室將即將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以及脱離職業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員(含退休、內退和轉換崗)名單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公司安全處提出上崗前、離崗和轉崗健康體檢申請。

4.1.2對體檢查出的相關職業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進行上崗前體檢和體檢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關危害作業;對沒有進行離崗體檢,並未取得疾控中心證明的,不得辦理相關調動、離崗、退休等手續。

4.1.3對檢查出的相關職業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進行上崗前體檢和體檢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關危害作業;對沒有進行離崗體檢,並未取得證明的,不得辦理相關調動、退休等手續。

4.1.4各單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從事對胎兒、嬰兒有害的作業。

4.1.5對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等情形的,應組織安排從事結束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體檢,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4.2在崗期間體檢:

4.2.1根據年度體檢計劃組織安排職業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參加在崗期間職業健康定期體檢,對在體檢期間因各種原因不能參加體檢的,應進行書面説明,並在補檢時間內組織安排體檢。

4.2.2對檢查出的職業禁忌症,應通知辦公室,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檢查出的可疑職業病,應組織診斷資料,報公司安全處。確診的職業病納入職業病管理,進行康復治療。

4.2.3在應急情況下,向公司安全處及時提出申請,組織對緊急接觸人員進行相應項目的體檢;如因事故接觸某種毒物或放射線後,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到疾控中心進行應急性體檢。

4.2.4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妥善保存,並納入職業衞生檔案中;對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的體檢檔案本人有權查閲並複印。

4.2.5對需要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的`,應組織安排。

4.3應急性體檢

4.3.1在應急情況下,由於工作需要進行檢修、搶修或事故等原因,解觸或準備接觸某種毒物或放射線時,需進行應急性體檢,以掌握接觸者的健康狀況,減少職業危害對健康的影響。

4.3.2在應急情況下,應及時提出申請,組織對緊急接觸人員進行相應項目的體檢;如因事故接觸某種毒物或放射線後,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應急性體檢。

4.3.3對應急性體檢結果即刻報告被體檢單位,在身體健康狀況允許下開展檢修、搶修或事故處理,體檢結果應存入職業健康檔案。

5、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5.1要建立健全廠內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相關規定進行保存。

5.2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妥善保存,並納入職業衞生檔案中;對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的體檢檔案本人有權查閲並複印。

5.3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5.3.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5.3.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5.3.3職業健康休檢結果及處理情況

5.3.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6、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6.1職業健康監護委託書

6.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職業健康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業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生產率,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職業健康管理職責及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職業健康管理等職責,適用於公司所有涉及職業健康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生產部門、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職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職工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四條公司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向公司領導、安全環保部門、衞生監督部門檢舉、報告。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司各級行政主管領導在各自工作範圍和管理權限內負責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全公司職業健康工作進行指導、決策及監督管理。職業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會行使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能。各級職工代表組織有權對職業健康工作進行羣眾監督。

第六條職業健康科作為公司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全面負責公司範圍內的職業健康檢測及公司安委會佈置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條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職業健康監護,主要負責職業健康體檢和醫療。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機構承擔,我公司僅以此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結論執行政策。

第八條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部門必須指定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第三章作業管理

第九條必須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一)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在擬定生產建設項目時,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儘量選擇無毒、無害的先進生產工藝。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委託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二)職業健康設施的設計必須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並嚴格執行《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GBZ1—20xx)及有關行業標準、規定。

(三)對職業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經職業健康科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符合安全衞生要求後才能實施。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同時報安全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設計審查。

(四)工程部門及施工單位要對職工安全衞生設施工程質量負責;設備及物資供應部門要對所購進設施、設備、防護器材的質量負責;職業健康科對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實行監督管理。

(五)職業安全衞生設施竣工驗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必須有項目主管部門、職業健康科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六)生產設備檢修時,安全衞生設施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同步檢修,同步投入生產。

第十條塵毒作業單位必須依據《國務院關於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有關標準、規範加強塵毒作業管理。

(一)塵毒作業現場操作儘量選擇隔離化、遙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觸作業方式。

(二)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塵毒作業操作規程及有關管理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三)塵毒作業揚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員休息室內,塵毒濃度不得超過國家限值標準。

(四)從事塵毒作業職工,要儘量縮短接觸時間,要加強個體防護。非進入塵毒濃度超標場所作業不可時,必須穿戴好個體防護用品。

第四章作業環境管理

第十條塵毒、高温、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職業健康科必須按照《木製傢俱企業職業健康檢測規程》等標準對公司塵毒、噪聲、振動等有害作業環境定期進行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上報並督促整改,做好檢測數據歸檔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塵毒作業環境濃度合格率,高温、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健康防護設施運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為安全環保管理考核指標。

第十三條塵毒、噪聲、振動作業單位應建立防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涉及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職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並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和穿戴。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健康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安環部門批准,並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定點醫院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及衞生部門有關職業健康管理標準對我公司接觸塵、毒噪聲、振動等崗位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實行就業前、在崗和特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後複查。檢查結果必須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第二十四條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職業健康科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衞生部門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公司職業健康科。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和醫療衞生機構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公司職業健康科報告。職業健康科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及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對確認為職業病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我公司實行接塵人員每年檢查一次。接觸噪聲、振動人員每2年檢查一次,各部門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各部門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的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第二十七條職業病的治療由衞生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八條職業病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等待遇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規定執行。安全生產委員會掌握髮放標準。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衞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健康培訓等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根據有關職業病報告管理規定,職業健康部門要按照《職業病統計報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我公司職業病發生、發展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職業健康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6日起實施。原有制度與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職業健康制度5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並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衞生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企業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託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託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企業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九、對員工要求查閲、複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企業應予以提供。員工離開企業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十、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一、職業健康檢查、複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企 業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十二、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職業健康制度6

為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廣大職工的身體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職業衞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公司成立職業衞生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二、職業安全衞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部負責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分類,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檔案。

2、××部負責組織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檢測工作,督促落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申報工作。

3、項目辦負責新、擴、改建工程的職業安全衞生“三同時”具體實施工作。

4、××部負責建立職業衞生檔案,組織有毒有害崗位人員的健康查體和職業病的醫治工作。

5、各生產單位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來施工和務工人員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歸口管理單位負責。

三、崗位和人員的確定

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公司內具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人員,並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個人檔案。

四、培訓與教育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要組織職業衞生培訓,普及職業衞生知識,督促遵守職業病防治的各項規定,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防護設備。

五、健康檢查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上崗前要經過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的不得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在崗期間要組織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作業相關的'健康損害人員,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同時要妥善安置;離崗時也要按規定組織健康檢查。每次的檢查結果要告知作業人員。

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與整治

按照確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組織對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粉塵、噪音、有毒有害物質等每年檢測一次(煤氣隨時檢測)。檢測數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徹底整改整治或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確保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也要不斷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七、危害告知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檢測結果要如實地告訴職工,各有關單位、部門要採用廣播、簡報、宣傳欄、有毒有害物質周知欄、安全教育培訓、提供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等多種有效形式,對職工進行宣傳,使職工瞭解所從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

八、新、擴、改建項目安全衞生“三同時”

新、擴、改建項目要努力搞好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積極貫徹職業病防護設施的“三同時”規定,做到新、擴、改建項目本質安全,從源頭上杜絕職業病危害因素。

九、安全防護

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單位,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預防控制,做好安全防護:

1、採用工程技術措施,實現本質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場所安裝通風機、通風帽、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儀,通風廚、隔離操作室等。

2、加強防護、減少職業傷害,公司為消除或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所安裝的設施、配備的個體防護用品,必須按規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規定使用。

3、加強教育,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在作業時處於上風側,工作完畢講究個人衞生,洗浴換衣,儘可能不在通風不暢的場所作業,必要時應開啟強制通風設施,在有危害的場所不得飲水進食。

4、加強管理,規範作業行為,在作業時應認真遵守公司的職業衞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職業衞生規程,各單位要嚴格檢查,嚴肅查處。

十、防護用品和設施管理

供應處要按計劃購進合格的安全防護器材、用具;各單位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設置警示標誌、報警設施、沖洗設施和應急撤離通道,配置防護裝置,配備必要的現場急救用品,並對防護用品、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和定期檢測,保證其正常運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十一、對易發生急性職業病作業的要求

進入設備、容器作業,抽堵輸送危險化學品的管道盲板作業等易發生急性職業病的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票證,落實好防護措施、救護措施和責任人,確保不發生急性職業病事故。

十二、急性職業病事故的處理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各單位要根據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採取正確的處理措施,迅速組織救援人員進行搶救,同時通知公司設安處和公司醫護人員,必要時請求縣或市醫院救護。

十三、學習貫徹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其它法律法規為公司搞好職業病防治提出了新的要求,防治工作實現了有法可依。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貫徹《職業病防治法》,按照該法規定開展防治工作,進一步提高公司的職業病防治水平和職工的自我防護能力。

職業健康制度7

職業衞生檔案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和反映,也是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依據。為保護員工健康,加強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職業衞生檔案包括:

(1)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組織機構設置文件,主要負責人、職業衞生管理人員任命與資質文件;

(2)職業衞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佈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4)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備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記錄與結論;

(6)個體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配備、發放、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7)主要負責人、職業衞生管理人員、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人員職業衞生教育培訓與考核記錄等相關資料;

(8)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9)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彙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症、職業健康損害或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10)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驗收等的回執或批覆文件;

(11)職業衞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申報等有關回執或批覆文件;

(12)其他職業衞生管理有關資料或文件。

2、職業衞生檔案管理要求

(1)職業衞生檔案資料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進行歸檔。

(2)職業衞生檔案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並管好和用好。

(3)隨時、定期地根據公司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整和補充職業衞生檔案資料。

(4)日常職業衞生工作須將測定結果、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管理情況隨時過錄,以備分析。

(5)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健康檔案資料並復檔案室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個人複印件上籤章。

(6)職業病診斷,鑑定單位需提供有關職業衞生檔案資料時,檔案室應如實地提供。

(7)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來的職業衞生檔案,要進行質量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8)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燬、管理、借閲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9)職業衞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風等項工作,並有應急措施。職業衞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複製。

(10)利用職業衞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職業衞生檔案室嚴禁吸煙,嚴禁對職業衞生檔案拆卷、塗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11)有關職業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單位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執行。

職業健康制度8

1.目的和依據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職業衞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職業衞生管理工作。

3定義

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並列入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衞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安管辦為職業衞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衞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衞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並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衞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並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係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安管辦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衞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並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衞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2.5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5.2.6會同人力資源部門聯合開展職業衞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衞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資源部門

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職責,負責本單位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6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安管辦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衞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衞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衞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預防措施

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衞生預評價。衞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衞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衞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衞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衞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並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採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並採取回收利用、淨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採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衞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並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使用。

在具有酸、鹼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職業衞生管理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管辦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衞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衞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衞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註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辦公室建立企業勞動衞生檔案,並保存工業衞生監測記錄。

職業健康制度9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貯存和出入庫

物機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和貯存。所採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和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安質部負責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審核勞動防護用品供貨廠家資質、產品質量檢驗資料。

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和出入庫工作由物機部統一管理,負責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出入庫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貯存安全,防止腐爛變質,如有庫存不足、品種不全等情況,要及時採購。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一)防護用品分類

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於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以下五類:

1、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2、眼、面防護用品類;

3、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

4、皮膚保護用品類;

5、其他用品類。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

1、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使用週期,由工程部、安質部組織勞動防護用品評估人員參與,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本項目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制定,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衞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條件、工作環境發生變化時要及時調整發放標準,滿足生產需要。一般情況,一年進行一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修訂。

2、對於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具,防塵口罩等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並保證質量。

3、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三)勞保防護用品的發放

安質部負責項目部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建立和健全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片,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定時核對各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職業健康制度10

1、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2、採取有效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場所,設置醒目公告欄,公佈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

4、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説明。

5、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實行專人管理,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6、每年對職工進行一次職業衞生培訓。

7、每兩年對從事職業危害因素崗位的職工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並進行建檔管理。

8、女職工在月經期、已婚懷孕準備期、懷孕期、哺乳期,由於生理特性,在勞動和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難,應給予特殊勞動保護。

9、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職業健康制度11

石油銷售公司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四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衞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託代理人有權查閲、複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六條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第七條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後三個月後進行封存,並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閲。

第八條勞資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保證檔案安全。

第九條其他依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職業健康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為規範本項目部職業健康管理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作業人員健康及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第49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第51條《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制度》,《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及《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和規章制度的要求,結合本項目工程實際,特編制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第二章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員工明確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危害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四、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相關職責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五、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一)主要負責人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3、定期總結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員工對職業健康工作的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解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4定期組織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聽取工作彙報,研究和制訂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並有效實施。

5、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

6、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保障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的投入,並有效的實施。

7、組織建立並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預案。

8、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9、依法承擔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責任。

(二)分管職業健康的負責人

在項目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完善和修訂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根據各部門分工,明確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職責並組織具體實施,督促保證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落實和專款專用。

2、組織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法規、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與宣傳教育,普及職業危害防治知識。

3、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的隱患。

4、如發生職業危害事故,要科學應對及妥善處理,及時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5、依法承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責任。

(三)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責

1、在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領導下,推動開展職業健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

2、組織開展對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健康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有職業健康危害的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4、認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

5、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崗位工作制度、操作規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

(四)專(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職責

1、認真履行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業健康管理相關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等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彙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並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參與對作業人員開展職業健康培訓教育,檢查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3、組織開展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4、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定期組織參與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上級領導研究處理。

6、參與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建立職業健康管理台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等工作。

第三章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一、應為作業人員創造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健康保護的權益。

二、崗前告知。作業人員入場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

二、現場告知。

1、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公佈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以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的結果。

2、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檢查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員工離開本項目部時,如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項目部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四、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危害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五、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實告知作業人員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項目部不得以作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章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宣傳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作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作業人員正確使用預防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防護用品。

二、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根據法律規範等的要求、項目部實際情況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

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三、職業健康宣傳

1、項目部利用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定期開展職業健康宣傳。

2、部門班組要利用班前班後會、現場崗位職業危害講解以及職業危害標誌牌標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四、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一)、培訓內容

1、職業健康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健康基本知識;

3、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職業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訓的對象及方式

1、入場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訓

凡新入場作業人員,由班組負責人通知安全部門,並由安全部門組織進行公司、項目、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工作,成績歸檔存查。

1)公司教育培訓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進行培訓,教育內容:(1)黨和政府關於職業健康的方針、政策、法令,《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

(2)公司安全生產奮鬥目標、管理組織、實施措施及生產工藝基本情

況。

(3)綜合安全知識,公司主要危險區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範措施。(4)公司的各種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總則。

2)、項目級安全教育由安全組或兼職安全員負責組織進行培訓,教育內容:

(1)本項目安全生產組織及操作規程。

(2)本項目的安全技術規程、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安全制度與規定。(3)本項目的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經驗教訓以及防範措施。3)班組教育由班組長或指定專人負責進行培訓,主要內容:(1)本班組生產組織及操作規程。

(2)本班組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急防範措施。(3)本班組崗位勞動保護用品佩戴、使用規定。

(4)本班組主要設備性能及安全規程以及主要環節的危害防範注意事項。

(5)本班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和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規定。

2、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1)由項目部每年對分包單位負責人、班組長、專職安全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教育培訓,並存檔。

2)一般“三違”人員由項目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天;嚴重“三違”人員由項目部職業健康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於一週,並將“三違”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存檔。

3)培訓方式:定期教育與不定期教育相結合,採用課堂教學、觀看錄

像、現場教育、參加上級組織的`培訓、邀請專家等形式;第五章作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了防止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避免因使用不合格和過期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而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

1.項目部在採購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時,應按質量體系程序進行申報,由專人對需採購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編制採購計劃和清單,數量較大的與供方簽訂採購合同,合同中應註明所採購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規格、型號、質量標準和進場日期等。

2.所採購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進場後,項目部應組織相關人員按照採購清單或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交現場材料員保管,材料員應按類別、型號進行登記,入庫後應妥善保管(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安全網等,避免高温、日曬、潮濕、明火、強酸、強鹼或尖鋭物體)。

二、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更換

1.在發放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時,材料員應逐一做好記錄,註明新舊程度、有無傷損、領用工種以及領用人簽名。

2.項目部施工員、安全員應經常檢查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使用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如安全帽要繫好帽帶,調整好帽襯間距(一般約40-50mm),安全帶的使用必須高掛低用,帶、繩不能打結等,安全網綁紮應使用不小於14號得鉛絲等。

3.相關人員在檢查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時如發現以下情況應及時告知使

用者停止使用或進行更換:

1)安全帽缺襯、缺帶或破損及超年限的(安全帽正常使用為3年)。2)使用安全帶時要對其外觀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老化、破損應停止使用,安全帶使用兩年後,進行抽樣試驗,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無破斷可繼續使用,但對經過抽樣試驗的安全帶不得使用,如要使用必須更換新繩帶。

3)使用防毒口罩、安全網、絕緣手套、絕緣鞋等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除按照產品使用説明書使用以外,應檢查是否有變形和磨損及老化現象,如發現有問題應及時説明情況進行更換,以確保安全。

三、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

1.各種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都有規定的使用年限,一般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在外表不損壞的情況下也不能超年限使用。如安全帽、塑料帽、紙膠帽不超過年,玻璃鋼(維綸鋼)橡膠帽不超過年。報廢時間應從產品製造完成之日起計算。

2.由於週轉次數多,使用頻繁,造成磨損變形嚴重的防護用品,雖然沒有超過使用年限,但是經檢查認為不能起到安全防護作用的,要及時停止使用,並通知材料員進行報廢處理。

3.各種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報廢后,要及時進行清除處理,嚴防報廢的勞動防護用品因保管不妥被再次利用,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為此,施工現場勞動防護用品材料員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並嚴格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使用、報廢,確保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合格,杜絕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

第六章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一、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本項目部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有計劃地到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作業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場作業人員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作業人員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作業人員應調離原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如實告知作業人員本人。

五、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

1、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本項目部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2、項目部應採取綜合防治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3、隧道內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在易揚塵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4、粉塵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5、項目部應配備必須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編制好《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6、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第八章噪聲作業防護管理制度

1、生產區域和作業場所的噪聲要符合標準規定,超過標準要限期整改。

2、當班工人每天對噪聲進行日常監測,並做好記錄,並將監測結果予以公佈。

3、對於噪聲超過標準規定的作業場所,必須採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達到標準要求。在無法徹底消除噪音的情況下,必須給員工發放個體防護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減少或減輕對員工的聽力損害。

職業健康制度13

1、公司為員工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平台,且納入年度員工培訓教育計劃,並對所需人員、經費和物資給予保證。

2、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安全檢查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

3、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員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員工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

4、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的內容:重點包括學習和掌握職業衞生知識、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危害事故隱患的識別等。

5、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的形式:可通過會議宣講、舉辦業務培訓、開展有獎知識競賽、發簡報和通迅、標語、廣播、電視等進行宣傳教育。

6、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做好職業衞生培訓資料歸檔工作。培訓做到:有計劃、有教材、有名單、有試卷、有小結。

職業健康制度14

一、公司新入職員工應出具相應的健康證明,入職後公司定期安排健康檢查,建立員工衞生檔案。不得安排有健康禁忌的人員從事危險、有害作業,對於直接面客接待工作的員工應檢查合格後方可上崗。

二、對公司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確保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誌,加強員工的安全生意識;

四、正確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加強維護保養,做好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工作,使酒店員工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及生理健康。

五、加強公司員工的安全教育,對工作場所有涉及到危害物質要醒目標識及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使員工對危險有害物質有防範意識,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的安全檢查、監督工作。

六、各部門配備相應的急救物資及個人防護用具,合理控制高温下作業,確保高温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七、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制定相應的措施對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

職業健康制度15

一、目的

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在崗員工健康檢查,合理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保障生產工作順利進行。

二、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為加強職工的安全防護設施,規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既切實發揮作用同時也不浪費。

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要求及檢查與考核。

3、本制度適用於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員工健康檢查週期,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最低庫存要求等以及檢查與考核的內容。

三、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據《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江蘇省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辦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執行。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1、體檢類別:

1.1入職體檢:新員工面試合格後,由綜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1.2年度體檢:公司在崗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1.3特殊情況體檢:根據崗位的特殊要求或員工因工作原因接觸過傳染病源,按公司規定,應進行專項體檢。

2、勞保用品的配發、驗收、發放和使用的總則

2.1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嚴禁折發現金和其他物品,在發放和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

2.2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驗收、使用須知及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統一管理。

2.3 本規定是按照不同性質、程度的需要,對不同工種、崗位,不同勞動強度和工作環境發放不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3、建立監督約束機制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公司成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主任由經營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生產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燃料部經理、綜合部勞資專責、安全專工組成。監督委員會負責選擇勞動防護用品式樣,監督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及報銷手續等工作。

4、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管理和預算管理

4.1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的編制必須嚴格依據《江蘇省電力系統職工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司制定的發放標準進行。

4.2 公司全年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生產部負責安全的專工於每年12月31日前編制出下年度費用計劃,經公司研究批准列入公司下年度預算定額。

4.3 當年新進公司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由生產部安全專工依據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提供的人員及其工種分配情況及時編制,再經生產部經理審核後,及時發放。

4.4 機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臨時勞動防護用品,由各部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彙總平衡後提前20天編制採購計劃,報生產副總經理批准後,由綜合部安排採購。該部分費用在大小修或專項工程費用中列支。此類物品要嚴格控制,認真把關。

4.5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一式三份,生產部、財務部和勞保倉庫各執一份。 5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與報銷

5.1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由綜合部物資專責負責,同時綜合部應對所採購用品的`質量負責。

5.2 安全專工應依據各部門上報的勞保需用計劃編制採購計劃,經生產部經理審查,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綜合部採購。

5.3 勞保庫要嚴把質量驗收關,對進庫用品要儘可能的做到每件檢查,防止粗製濫造用品入庫,沒有計劃的採購不得入庫。大批量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於1%,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涉及安全、衞生的護品要檢查其“兩證”,無“兩證”的一律不得購入。

5.4 勞動防護用品報銷時,須憑國家規定的發票和物資驗收單,並經安全專工登記,生產部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銷。

6、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規定

6.1 凡屬公司正式職工(及項目公司批准的計劃內臨時工)均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6.2 身兼幾個工種的作業人員,按其從事主要工種的標準發放,可以補充其他工種所必需的防護用品,但不得重複發放。

6.3 發放標準細則未明確的工種,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審定,按相近工種發放。

6.4 對調換工種的職工,須由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及時提供崗位變更證明,生產部將根據變更證明辦理和調整防護用品標準。按其調換後工種對超出的勞動防護相應取消,缺欠標準的給予增發。

6.5 外來參觀、學習、承包工程及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按所到崗位的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 勞動防護用品分大件和小件兩種(使用期限超過半年的為大件)。小件防護用品以集體領取,由生產部依據發放標準統一造表,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由各部門專人統一領用,不是專人領取,勞保庫不得發放;大件防護用品領取,由部門專人填好領料單,生產部審核批准後領取。

6.7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程序:屬於計劃內、按標準發放的防護用品(如新入廠人員),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負責人簽字、生產部經理審批、安全專工登記後,到倉庫領取;屬於計劃外、臨時性發放的防護用品(如現場大小修、現場突擊任務等),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到生產部審批登記,然後由主管領導審批後,再到勞保庫領取。審批程序不完整的勞保庫不得私自發放。 6.8 各部門在發放勞保用品時,要認真負責,保證一次按標準發放到職工個人手中。生產部對各部門勞保品發放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未按標準發放的,將予以考核。

6.9 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記入由班(值)長簽名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本內,由班(值)長領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丟失或故意損壞者扣罰班(值)長。班(值)長離任時,要與新任班(值)長辦理交接手續。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督促落實。凡發生交接及保管手續中斷的按原價扣班(值)長及單位主管領導。

6.9 勞動防護服的發放時間:春秋防護服在每年的八月份發放;夏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四月份發放;冬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十月份發放。

6.10 倉庫管理員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不得超標準發放。每月進行一次盤點,30日前報經營副總經理、生產部、財務部各一份勞保品月報表(包括上月發出,當月庫存等);生產部每季度對勞保庫進行一次實物盤點。

6.11 勞保倉庫要做好防火、防盜、防鼠害、防黴等工作,嚴防勞保用品損壞和發黴。

6.12 領出庫的防護用品出現質量和型號問題時,經生產部審查屬實,統一由部門專人到勞保庫進行退換。

6.13 國家規定的發放標誌服的人員,不再發放工作服。

7、手電筒管理

7.1 發放原則

7.1.1 手電筒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重的預防性輔助措施,按工作崗位配發,屬公用物品,不屬於任何個人。

7.1.2 運行人員每人一盞;檢修人員按班組配發;中層以上領導由於臨時工作較多,按每人一盞配發。

7.2 管理辦法

7.2.1本次發放的手電筒屬充電式,使用期限為4年。在4年使用期間公司不再負責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問題。

7.2.3 配發給個人的由個人負責保管和日常維護;配給班組的由班長做好保管和日常維護工作,人為損壞或丟失的由責任人按原價賠償。

7.2.4 若有人員離開或調離以上配發手電的崗位,由班長或部門領導負責收回手電筒,另外發給新來人員。調離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規定,積極上交。沒有收回的由部門負責。

7.2.5 配發給班組的公用手電筒,班長調離或調換的由部門領導負責收回。

8、勞保用品遺失、損壞的賠償

1、員工個人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故意損壞、丟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價賠款後重新領用,賠款計算方法;正常使用損壞的,經責任部門申請,安全員調查屬實,綜合部審核批准後以舊換新。員工個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滿後一律以舊換新。

2、集體、員工個人(包括臨時勞務工)借用的勞保用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後,根據物品的新舊程度按原價的30%~100%賠款;對無故不還或故意損壞者,按原價賠款;因搶修、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予以報損,不做賠款。

9、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標準的修訂

9.1 生產部將按照上級發放標準,結合公司實際及勞動防護用品經費情況及時修訂本規定。

9.2 每年年底生產部牽頭,組織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人員,徵求職工意見,對本標準進行一次綜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訂,由安全專工提出修訂意見或重新擬定方案,經生產部同意後報經營副總經理審批。

9.3 職工個人、班組、部門等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數量、質量、管理及發放標準有建議時可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到生產部,以利於標準的修訂和更加符合現場實際。

9.4 如本標準與上級下達的有關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通知、指示、規定相沖突時,按上級要求執行,並及時修訂本標準。

五、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由生產部進行檢查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