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範文城>職場範本>社會>

2016江蘇高温津貼發放規定

社會 閲讀(8.29K)

2016年夏季來了!高温津貼話題引起眾多人的關注。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服務平台提醒勞動者,自2013年5月1日起,江蘇將高温津貼納入新修訂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將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温津貼的行為確定為違法行為。高温津貼發放的條件只取決於工作環境是否為室外、工作環境温度多少,而跟“朝九晚五”還是上夜班等無關。只要符合條件,均可拿到高温津貼。

2016江蘇高温津貼發放規定

2013年5月1日,新修訂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施行後,江蘇省“高温津貼”不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軟性福利,是屬於工資範疇,如果符合發放條件,單位拒不發放就是違法剋扣工資。

江蘇規定發放條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温津貼。自2011年起至今,江蘇一直執行每人每月200元標準,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可以按月發放,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但最遲在當年10月底必須發放到位。

2016江蘇高温津貼發放規定

根據江蘇省人社廳、省國税局、省地税局《關於企業夏季高温津貼標準的通知》的通知規定:

企業夏季高温津貼的`適用條件和標準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 付夏季高温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温津貼,可按照規定税前扣除。

注意: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温補貼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2013年5月1日起實施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案例》(修訂),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温補貼,屬於違法行為。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佈的預報氣温,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温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温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温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温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温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儘管江蘇今年不打算調整高温費了,但是從目前來看,江蘇的標準仍舊位於全國前列,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可以每個月發,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個月的津貼。

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温費,可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並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費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等實際物品衝抵。如果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沒有拿到的,可到勞動監察部門匿名舉報

相關閲讀:高温津貼發放 飲料不能充抵

記者昨日獲悉,截至本月中旬,從化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已受理市民反映高温津貼問題的案件3宗,涉及人數4人,預計7~8月份工人訴求持續上升。下階段,該局將加強對轄內企業專項執法檢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據區人社局信訪經辦工作人員介紹,有些勞動者認為只要天氣熱就有高温津貼發,這是誤解。根據《廣東省高温天氣勞動保障辦法》(下稱《辦法》)規定:高温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發佈的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的天氣,因此高温天氣的界定應以氣象台站發佈的信息為準。

《辦法》明確規定,高温津貼標準為150元/月,發放時間為每年6~10月,符合高温津貼發放條件的人羣有兩類,一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的勞動者,二是其所在的用人單位無法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勞動者。因此,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領高温津貼。

對於從事高温作業的勞動者來説,高温津貼和“清涼飲料”可以兼得。《辦法》規定:高温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温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貼。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工作引起中暑,經省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經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高温津貼

發放時間:每年6~10月,共計5個月

標準:150元/月

發放人羣

1.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的勞動者

2.其所在的用人單位無法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