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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治理指引

社保 閲讀(1.8W)

針對許多人對東莞社保轉移服務流程不清晰,小編本日特意將東莞社保局文件整個流程梳理了一遍,從中找到了本篇東莞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治理指引,但願能對各人社保轉移治理提供輔佐。

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治理指引

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轉移須知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務部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接續暫行步伐的關照》(國辦發[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步伐》)和廣東省人民當局辦公廳《印發廣東省根基養老保險相關省內轉移接續暫行步伐的`關照》(粵府辦〔2008〕76號)劃定,治理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接續指引如下(合用的工具為在步伐實驗前尚未領取根基養老保險報酬的參保人):

一、跨市轉移養老保險相關:

1、參保人須持有用身份證原件到參保地的社會保障分局打印《根基養老參保繳費憑據》一份;

2、參保人返回户籍地址地就業參保可能在新就業地成立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和繳費後,由用人單元或參保人攜《根基養老參保繳費憑據》向新參保地社保包辦機構提出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接續申請。

3、當跨省轉移的參保人沒有從頭就業參保以及男性年滿50週歲和女性年滿40週歲併到非户籍地址地就業參保的,由原參保地保存其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在新參保地成立姑且根基保險帳户。

4、由參保人新就業地社保包辦機構向原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地址地社保包辦機構發出贊成吸取函,待原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地址地社保包辦機構收到吸取函後,直接治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在本市範疇內調動事變單元的,其養老保險相關不轉移,新用人單元治理參保手續後直接接續原有根基養老保險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