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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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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團體的財務管理,應制定規範的社會團體財務管理制度。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社團財務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社團財務管理制度

  社團財務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團體財務管理,促進社會團體健康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湖南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社會團體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依法、合理地籌集、管理、使用資金,努力降低費用,節約開支,增強經濟自立能力;

(二)認真執行會計核算制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帳簿,及時、準確、完整地記帳、結帳、報帳,編制財務預決算;

(三)建立和完善社會團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會計監督,對違法行為應予以制止和糾正,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檢舉。

(四)維護財產物資的完整和安全,不斷挖掘潛力,充分發揮財產物資的經濟效益。

第四條社會團體實行財務自收自支、單獨設立帳户、獨立核算。社會團體應根據經濟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專、兼職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財務人員必須持會計資格證上崗,每年要有一定的時間用於學習和繼續教育培訓。

第五條社會團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經紀律,並自覺接受民政、財政、審計、税務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社會團體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應對社會團體的全部經濟業務收支活動承擔責任。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條社會團體的業務收入包括:

(一)社會團體會費收入:包括個人會員會費和單位會員會費;

(二)國內外有關團體、單位、個人的捐贈和資助,包括現金、實物及其他有價證券等;

(三)社會團體有償服務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諮詢與服務、科技開發、技術轉讓、培訓、辦學以及舉辦展覽、展銷會、比賽和編輯出版刊物收入等;

(四)社會團體創辦經濟實體的經營性收入和入股紅利收入;

(五)政府部門或其他部門對社會團體的經費資助及委託某項事務所撥付的活動經費收入;

(六)利息、社團下屬機構上交的管理費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七)主管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社會團體取得的收入應該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分類管理,專款專用。

第八條社會團體業務收入的原則及要求:

(一)社會團體的各項業務收入,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現行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規定的範圍或批准的收費標準,合理收費;社會團體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屬事業性收費收入的,按照預算外資金管理納入各級財政專户儲存。

(二)各項收入必須全部入帳,不得坐支現金和帳外設帳;

(三)社會團體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資助,必須建立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嚴禁任何形式的攤派,也不能設置有損國家和集體利益的交換條件。對於國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包括實物),社會團體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捐贈文件的副本和清單。

(四)社會團體經過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研究院(所)、學校、雜誌社、中心等實體,社會團體可通過書面協議向上述實體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

(五)社會團體每年可向其獨資創辦的經濟實體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其比例最低不少於年税後利潤的20%;

(六)社會團體舉辦國際展覽、國際會議和其他交流活動所得的外匯收入為合法外匯收入,可以開立外匯存款帳户。

第九條社會團體會費收取。社會團體收取會費可根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作為議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社會團體制定的會費標準決議,應在會後30日內分別報送業務主管單位、民政、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條財務支出範圍:

(一)業務活動費開支:社會團體開展與其宗旨、任務相關的各項業務活動所需經費,如召開年會、代表大會、理事會、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表彰獎勵會等各種工作會議費以及諮詢活動費、培訓活動費、科技活動費、編輯出版費、接待費、資料費、業務費等;

(二)人員經費及管理費開支:包括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費、聘用費、辦公費、差旅費、租賃費、職工教育費、社會保障費、行業保險費;

(三)社會團體創辦經濟實體和其他事業性實體的成本費開支;

(四)社會團體有償服務成本費開支,以及應交納的税費;

(五)其他合理開支。

第十一條財務支出原則及要求:

(一)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預算和經費開支範圍辦理各項支出;社會團體嚴禁為業務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提供“小金庫”便利,社會團體不得列支與社會團體活動無關的經費。

(二)社會團體按章程規定收取的會費收入不屬於政府非税收入,可不納入財政 “收支兩條線”;

(三)經費收入只能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的活動,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截留、侵佔或挪作它用;

(四)各項支出要有合法憑證,並呈報社會團體負責人批准後才能報銷;

(五)社會團體應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編制預算,其中業務活動費(包括有償服務成本支出)不得低於總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員經費及管理費開支應限於三分之一以內;

(六)社會團體根據經費結餘情況,可提取事業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其中事業基金不低於50%,職工福利基金不高於30%;

(七)社會團體投資創辦經濟實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入股其他經濟實體的支出從事業基金中列支;

(八)社會團體召開各種會議的開支範圍和標準,參照財政部現行會議費用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社會團體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以及離退休後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現行統一的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系列標準和有關規定,並根據社會團體的經濟狀況辦理,社會團體必須為專職工作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包括醫療、住房、養老基金等;在社會團體中兼職的政府部門行政人員不得在社會團體中領取工資和享受勞保福利;

(十)社會團體的外匯開支主要用於出國考察學習費、接待費、進口儀器、設備、材料、資產以及其它用於涉外活動的外匯開支。

(十一)社會團體財務室出納員必須建立現金收、支日記帳,做到日清月結,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平時除保留少量庫存現金用於日常零星支付外,其大宗支出和其他經濟往來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不得直接支付現金。

第四章 貨幣資金、財產物資管理

第十二條社會團體的貨幣資金往來,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辦法在銀行開立帳號,辦理財務收支的結算業務。

第十三條社會團體的現金收付應當嚴格手續,加強管理,執行錢帳分管的原則,指定專職或兼職出納員辦理,並實行會計、出納崗位分設。建立現金日記帳,逐日登記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第十四條社會團體的現金,除按銀行規定庫存少量現金備用外,都必須存入銀行帳户。社會團體的現金收付,除發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勞酬費、差旅費以及支票起點以下的零星現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經濟往來,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不得直接以現金收付。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的財產物資是資金實物形態,是社會團體開展各項活動所必需的物質條件,因而應加強對財產物資的管理工作,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社會團體的財產物資包括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陳列品、大宗圖書音像和其它固定資產。單位價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視為固定資產登記造冊;

(二)材料是指使用後即消耗掉或逐漸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態的物質材料。對材料的使用實行定額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單位價值較低,容易損耗,不夠固定資產標準,不屬於材料範圍的各種工具等。對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實行以舊換新的辦法。

第十七條社會團體的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類別或品種設立明細帳,要建立驗收、領發、保管和檢查制度。

第五章 票據管理

第十八條社會團體收取會員會費,必須使用湖南省財政廳印製的《湖南省社會團體會費收據》;社會團體與單位或個人發生的往來事項,應使用湖南省財政廳印製的《湖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收據》,社會團體依照宗旨開展的各項服務性活動的收入,必須使用湖南省地税部門統一印製的普通發票。嚴禁使用其他票據或收款收據,會費和其他收入票據禁止混用,所收會費和其他收入必須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則及時上繳社會團休財務室,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帳外設帳。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接受捐贈必須與捐贈人訂立捐贈合同,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和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湖南省捐贈專用收據》。其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屬於政府非税收入,應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繳款書”,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條社會團體原則上不得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確因特殊原因須代行政府職能,收取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於政府非税收入。收取時須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一條社會團體利用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所取得的有償使用收入,依法納税後應作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税收入票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二條社會團體除以上(十九)、(二十)、(二十一)條規定的內容應作為非税收入管理的情形外,依法開展服務活動收取的費用和其他合法收入,不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應當使用税務部門印製的普通發票,並依法納税和接受監督;社會團體所取得的收入,除會費收入外的其他收入還應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條例》進行界定,屬政府非税收入的,必須全額繳入非税收入匯繳結算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開展活動的所需財政票據(含會費票據和其他財政票據),由社會團體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據購領證》從同級財政部門非税收入管理機構領購;社會團體不按規定範圍領用財政和普通發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處罰。

第二十三條社會團體使用的財政票據(含非税收入票據和其他財政票據)及普通發票,由同級財政部門和税務部門按票據管理規定負責發放和管理。社會團體使用的財政票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銷燬,至少保管5年。

社會團體必須於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接受民政部門組織的社會團體年度檢查,年檢時應向民政部門報送經費收支和票據使用情況及經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申請使用《湖南省社會團體會費收據》的社會團體單位,須到民政部門辦理會費備案審批手續,財政部門根據會費備案情況發放票據,嚴格實行繳舊領新。社會團體持税務登記證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基本賬户和其他存款賬户到税務部門領購普通發票。民政、財政、税務、監察等部門應定期對社會團體財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團體單位通報檢查結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社會團體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湖南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和本辦法,同時應該建立健全相應的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對於不執行或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應按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社會團體的會計人員,應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所有經濟活動實施財務監督,堅持依法按章辦事,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建立總帳、明細帳,做到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憑證、帳薄、報表齊全,數據準確,並於每年6月30日前將會計報表,分別送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社會團體各項重大活動計劃的研究制定,如涉及較大的'經費收支,都應有會計人員參加,對不符合財務規定的支出,會計人員有權拒付。社會團體的會計人員調動和離職,必須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後共同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社會團體可根據宗旨、任務和捐贈人的意願設立專項基金,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社會團體的財務工作接受其會員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監督,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接受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必須依法依紀嚴肅處理。社會團體的財務審計,由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受理。社會團體應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社會團體的年度預算須經理事會審定後實行。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社會團體應定期向為該團體提供捐贈、資助資金的國內外組織、單位和個人彙報資金使用情況,並接受其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社會團體創辦經濟實體和其它實體,應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原則。社會團體應監督上述實體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合法經營、照章納税。

第三十條社會團體變更銀行帳號和刻制財務專用章等事宜,按財政、民政、公安部門有關規定辦理。社會團體的銀行帳號不得出租、外借和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三十一條社會團體自行終止和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清算資產和債權、債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財政局、常德市監察局、常德市地税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社團財務管理制度篇2

第一條 為規範協會的財務行為,加強協會財務管理,保障協會健康發展,根據協會《章程》,特制定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以及本協會章程,遵循“來自會員,服務會員,勤儉節約,合理使用”的原則管理和使用資金。

第三條 協會為非贏利性組織,協會經費來源主要為: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3、政府和有關單位的資助;

4、協會資金的銀行利息;

5、協會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等。

第四條 協會經費的使用範圍為:

1、為開展本會工作所需的辦公費和其它必須的開支;

2、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或補貼;

3、刊物、資料、書報費用支出;

4、專家、學者講學、諮詢的報酬;

5、與國內、國際有關社會團體、組織來往活動的費用;

6、給予對本團體做出重大貢獻的有關社會團體或個人的獎勵。

第五條 本協會的財務管理工作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履行財務職責,如實反映財務狀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財務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六條 本協會要認真做好財務收支計劃,按需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各種資產。嚴格遵守成本開支範圍,劃清各項費用界限。

第七條 實行民主理財,財務公開,協會會長向辦公會議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如實反映協會收支情況。

第八條 協會配備的財務人員具備基本的業務素質,並保持穩定性,在財務人員變動時,應事先辦理好審計和財務交接手續。

第九條 會計賬户必須在本協會所在地營業所開户,結算方式應為轉帳和現金票據,堅決取消存摺存款。

第十條 協會的現金支出憑證除需要有經辦人簽字外,還必須有財務負責人(協會會長)簽字。嚴格控制開支,緊縮管理費支出。祕書長應及時在會長辦公會議上通報協會的各項經費收支情況,並接受審議。

第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二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廣東省教育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支出必須用於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生效,理事會負責解釋。

  社團財務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生社團的財務管理,維護會員權益,確保學生社團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根據《四川大學學生社團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制定本條例。社團作為非營利性組織應遵守國家相應的會計制度。

第二條 本條例由四川大學外國語學院團委指導的學生社團聯合會制定,其工作職能為對社團聯內部財務情況進行管理以及對各學術型學生社團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和審查,促進社團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四川大學外國語學院分團委指導的學術型學生社團,即根據社團創辦程序在外國語學院登記註冊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學術型學生團體,其他社團參照執行。外國語學院掛靠學生社團的財務監管可以本條例為指導,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條 社團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正確、合理地籌集、管理、使用資金,努力降低費用,節約開支;

(二)認真執行會計制度,按照社團統一的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預決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和完善社團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對嚴重違紀、損害公眾利益的收支行為應及時向院團委,學生社團聯合會報告、檢舉;

第五條 學院團委要求學院社團聯對各個學術型社團社長進行履職前的廉潔修身、學習財務管理制度,以督促社團嚴格執行條例。

第二章 組織建設

第六條 各學生社團建立財務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會計人員負責掌管賬本,按時記賬,管理髮票;保管現金,詳實地登記好每一筆現金去向用途,做好現金日記賬。應注意資金安全,對所管理的資金負責。會計行使管理本協會財務的職責並接受協會其他成員的監督。

第七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會長、副會長)不得兼任會計。如果該項經費涉及報賬,每一筆經費開支由會長、會計、至少一名活動費用經手人(會長和活動經手人不得與會計重合)共同在發票上簽字方可予以報銷;發票上需註明經費使用的具體情況(含購買物品明細)。

第八條 學生社團每學期末召開會員大會,會計向全體會員公佈經費收支情況。

第九條 由外國語學院社團聯統籌各學生社團會計組成學生社團財務管理委員會,監督各學生社團財務狀況的工作職能。

第三章 經費來源

第十二條 社團的活動經費,原則上分為兩個來源。

一、在上一學年的優秀社團評比中獲得獎金的社團,原則上以獎金為社團資金來源,不允許其他活動資金來源。經費使用不需要報銷,但需要做好現金日記賬,記錄好資金去向用途。

二、成立未滿一年的學術型社團或者在上一學年的社團評比中未獲得獎金的社團,根據活動開展情況學院可以提供少量活動經費,需要在做好資金去向用途賬本的同時,嚴格按照規定走報賬程序。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財產歸學生社團集體所有,任何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社團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範圍內的活動,社團負責人或其他成員須嚴格遵循學校相關財務制度及社團內部經費管理規範的要求,應自覺接受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監督。

第十四條 社團自成立之始即應建立財務收支賬目,賬目由專人負責;每學期末,社團的財務收支情況需以書面形式在qq羣等平台向社團成員公開,並接受社團成員及學生社團聯合會等相關部門的監督和審查。

第十五條 社團在申請活動時,需要寫明詳細的經費預算,並請社團負責人進行審批,經費審批後在會計處登記,然後持有效憑證在出納處領取經費。

第十六條 社團成員可對自己認為不合理的財務收支情況向社團財務管理委員會提出質疑,社團財務管理委員會責成社團財務領導小組予以答覆。

第十七條 各學生社團須注意經費的合理使用,應具備一定的自律意識和節約觀念,確保年度收支的平衡。若出現財務赤字,則四川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有權暫停審批其一切活動。在經過整改並經社團聯確認取得成效後,方可繼續審批活動。

第十八條 四川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財務部定期召集社團財務管理委員會開會,各社團的會計在會上對其協會財務狀況做詳細報告,並討論財務管理方案。財務制度擬於每年12月份核定一次;如需變更,應在社團財務管理委員會上公開徵求意見,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每年社團換屆選舉後,原社團的財務管理部門或財務領導小組應將年度財務報告和財務清單移交給新一屆的社團財務管理部門或財務領導小組,並由新一屆財務管理部門或財務領導小組中的會計以本人名字開設獨立銀行賬户,專款專户專用,確保上一年度的剩餘經費全部轉入下一年做社團活動使用。

第二十條 社團發生劃轉撤併時,應對集體財產進行清算。社團財務清算,應當在學生社團聯合會財務部門、監察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社團的資產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任何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社團的財產。劃轉撤併的社團清算結束後,經由校團委、掛靠學院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掛靠關係改變,全部資產無償移交;

(二)轉為非社團單位或撤銷的社團,全部資產扣除債務後,由掛靠學院牽頭,在社團在冊成員中進行平均分配;若社團在冊成員放棄,則做好社團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好各項遺留問題。

(三)合併的社團,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社團。

第二十一條 資金去向:

(一)社團活動開支:社團開展與其宗旨相關的各項活動;

(二)社團內部建設開支:包括社團購置辦公用品或開展內部培訓等支出;

(三)出版內部刊物開支:包括編輯、出版等業務性支出;

(四)其他合理開支。(包括辦公用品、文體用品等物,食品不計入內)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生社團聯合會給予預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者,可依《學生社團管理章程》等學生社團相關管理規定,撤銷社團主要負責人的職務,直至對該學生社團予以撤銷登記。

(一)不編制財務預算和決算的;

(二)隱匿會員數量,私自截留會費收入的;

(三)隱匿其他各項收入的;

(四)對各項收入不出具統一收據的;

(五)虛列支出,冒領、多領社團活動經費的;

(六)不按規定設置財務管理部門或財務領導小組的;

(七)侵佔、私分或挪用社團的財產的;

(八)由於保管不善使社團資產嚴重流失的;

(九)其他嚴重違反社團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四川大學外國語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簽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