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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期內公司解僱員工是否應該提前一月通知(口頭還是書面?)或多支付一月工資?2.如多支付一個月工資,工資金額是按照基本工資算還是每月實拿工資算?(我們公司為了逃税,合同上所有人只有800元基本工資,但實際工資加上職位津貼是3000)3.每月的'銀行工資轉賬是否可以作為實拿工資依據。(謝謝大家的回答,回答的好的,一經採納,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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