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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個人年終獎分別為(甲)24000元和(乙)24001元。按照現行税法,分別應繳納個人所得税:甲:24000*0.1-252375乙:24001*0.15-1253475.15税後所得:甲:24000-2375=21625乙:24001-3475.15=20525.85現在問題是:甲獎金本來比乙少,扣税後反而比乙多。這要怎麼處理啊。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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