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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在的計算辦法,在幾個臨界點上下的獎金扣税之後會出現應得的多,到手少的情況。例如,年終獎18000的應繳個税為540元,而18001的應繳個税為1695元,多出一塊錢的年終獎要多繳一千多元的税。我知道這是由於公式造成的,但是這種公式的'不合理之處很明顯,為什麼税務總局不考慮調整一下?或者説它的存在有合理性,只是我沒想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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