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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員,由於與分公司hr進行了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確認,並簽署了離職協議。公司蓋章,個人簽署,人手一份。事後兩天,hr來電説她理解總部的'補償政策,離職補償的協議多補償了半年的收入,要求作廢原協議,重新簽署。公司這麼處理是否有相關依據,我是否需要答應重新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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