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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獎金考核時間是2006年9月--2007年9月,2008年春節發放(未在制度中明確註明)員工在本年9月合同到期後申請離職,公司拒絕發放獎金(等於説只要員工離職就會虧一年的獎金)請問員工有可能要回獎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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