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現在要查我們去年的個税繳納情況,我們查到一個問題,不知這個需要補交個税
我公司一員工12月的工資是1800元,年終收到了價值2250的實物福利
因為公司每個人都有份,我這個2250元的福利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如果算做年終獎(公司沒有另外發年終獎了),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是否相當於2250元÷12月=187.5元/月
所以我12月其實相當於1800元+187.5元=1987.5元,未達到繳納個税的起徵點2000元,所以不用繳了?
現在這2250元已經入賬到福利費科目了,又要怎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