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二、銀行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適用範圍
本票: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在我國,本票僅限於銀行本票--銀行出票,銀行付款。
銀行本票可以用於轉賬,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
(二)銀行本票的出票
1.申請
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2.受理
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簽發銀行本票。
瞭解簽發銀行本票必須記載的事項: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本票無效。
3.交付
申請人應將銀行本票交付給本票上記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將銀行本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
(三)銀行本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1)銀行本票見票即付。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2)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説明,並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四)銀行本票退款和喪失
1.申請人因銀行本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銀行。
2.銀行本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