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和《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實施後,對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購房人暫免徵收個人住房房產税需要符合什麼條件?房產税如何認定?市財政局、市地税局昨天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計算年限時,持證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簽註手續的,其持證時間按有效期連續計算。持證人因各種原因被註銷《上海市居住證》後重新申領的,按新申領的.《上海市居住證》發證日期重新計算持證時間。
購房人持有的舊版《上海市居住證》仍在有效期內,可依據原來的證件分類進行個人住房房產税認定。購房人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證》已超過有效期的,應由購房人重新申領《上海市居住證》後,地方税務機關根據其新申領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情況等實際信息辦理個人住房房產税認定。
購房人家庭住房情況發生變化,涉及應税住房房產税納税事項調整的,可向應税住房所在地地方税務機關申報,並重新辦理房產税納税信息的申報、認定,從地方税務機關重新認定之次月起調整納税。
[可暫免徵收個人住房房產税]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達到標準分值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未達到標準分值,但持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
●持證滿3年或3年內積分達到標準分值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可暫免徵收上述住房的個人住房房產税,並退還持證期間已繳納的個人住房房產税。
●持有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
[需徵收個人住房房產税]
●對持證未滿3年、積分也未達到標準分值的購房人,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