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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接受捐贈的税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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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A公司於2003年4月20日接受國外一客户捐贈的一台新機器設備,價值120000元,應如何作税務處理?它與以前的税務處理有何不同?

企業接受捐贈的税務處理

答: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3]45號文件)的規定,從2003年1月1日開始,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併入當期的應納税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併入當期應納税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併入一個納税年度繳税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税所得額。企業接受捐贈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在經營中使用或將來銷售處置時,可按税法規定結轉存貨銷售成本、投資轉讓或扣除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額。

而根據2003年1月1日以前的規定,納税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接受捐贈時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税所得。企業出售該資產或進行清算時,若出售或清算價格低於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計入應納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價格高於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後的餘額計入應納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

因此,A公司應根據國税發[2003]45號文件的相關規定進行税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