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高手,公司這樣做違反
勞動法嗎 ?我是08本科畢業生兩輪面試通過了,是一家韓資企業,公司讓我們5月下旬去上班不過説5月去工作不和我們簽訂就業協議和
勞動合同也不交社會
保險和公積金
工資按正式工資的80%來發放等到7月正式畢業如果表現得還不錯才給我們籤
勞動合同,交險金,發全工資這樣的`話我們感覺好沒保障到時候如果真的把我們辭退我們的損失也太大了機會成本好大哦在現在這種就業形勢下應屆大學生好像不是很有講條件的權利哦現在大學生就業面試或筆試通過不都是籤就業三方協議嗎?請問各位公司這種做法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