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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納税申報時間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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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納税申報時間安排表

2017年納税申報時間安排表

月份

各項税費申報繳税期限

法定假期説明

1

1月1日-16日

元旦1月1日至2日(1月份放假2天不順延), 15日為公休

2

2月1日-15日

春節1月27日至2月2日(2月份放假2天不順延)

3

3月1日-15日


4

4月1日-18日

清明節4月2日至4日放假3天

5

5月1日-15日

勞動節:5月1日放假1天(不順延)

端午節:5月28日至30日放假(不在申報期內)

6

6月1日-15日


7

7月1日-17日

15-16日為公休日

8

8月1日-15日


9

9月1日-15日


10

10月1日-23日

中秋節、國慶節: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

11

11月1日-15日


12

12月1日-15日


其它説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

税收徵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值税納税人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消費税納税人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税分月或分季度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税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税款。

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報納税人每月應納的税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

6、《廢棄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管理規定》(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1號)第十四條規定:基金繳納義務人按季申報繳納基金。基金納税義務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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