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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注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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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注销申请书

医疗保险注销申请书

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及莆田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办理医疗保险参保及2014年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参保的事项:

(一)参保登记、年审、变更、注销

用人单位必须在批准成立、项目变更、关闭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年审、变更、注销等手续,填报《莆田市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附表一)。

1、参保登记。报送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核准执照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地税缴费电脑编码。

2、年审。检查审验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办理年审的时间以当年度通知为准。

3、参保登记变更。根据变更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税务登记、开户银行变更等项目的不同,相应报送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核准执照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批文复印件等。

4、参保登记注销。报送解散、关闭、破产、撤销、合并的批文复印件。

(二)参保单位的缴费申报

1、缴费基数。以缴费人的上月工资总额(按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莆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300%。

2、申报期间及申报要求。

(1)以月为缴费申报期间。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参保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完成当月缴费申报并足额缴存当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已开通“E”点通的参保单位,可通过其软件系统操作自行完成当月的缴费申报并报送纸质材料)。逾期未报送的,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按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当月应缴医保费数额并发送地税征收;

(2)医保经办机构在次月15日若仍未收到由地税机关传送的入库数据电子文档,将按《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莆劳社[2010]293号)文件规定暂停划拨个人账户、冻结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3)参保人员发生工作调动、在职转退休等变动情况,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予退还已划缴医疗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审批同意,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4)参保单位应按本单位员工人数及工资情况如实申报当月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故意隐瞒或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将依据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法规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申报材料。

(1)缴费申报:《莆田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表》(附表三)、《莆田市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附表四);

(2)增员申报:《莆田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附表五)、《莆田市医疗保险新增人员缴费明细申报表》(附表六),莆田市辖区内转移由转入地直接办理增员手续,本市辖区以外(其他省、市)参保关系转入的应提供原所在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凭证》;

(3)减员申报:《莆田市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减员申报表》(附表七);

(4)在职转退休申报:《莆田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申报表》(附表八)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申报

1、申报缴费期间:按年缴费,缴费申报请在当年度3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完成,逾期未缴将按中断缴费的规定执行。

2、缴费基数:以莆田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3、在职转退休。灵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经审批,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异地就医申请

新增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或要求变更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人员,须报送《莆田市医疗保险异地工作、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表二)以登记备案。

(五)参保中断补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因故中断后补缴费应填写《莆田市医疗保险中断补缴申请表》(附表九)。

依据《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莆人社【2013】66号)文件规定,参保关系因故中断不超过3个月,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予以支付。

参保关系中断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如重新参保缴费,以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12个月内,仅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限额的50%;不愿补缴的,在重新参保24个月内仅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限额的.50%。

(六)困难企业认定

参保单位需进行困难企业认定的,请于当年度4月1日前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并报送《福建省国有、城镇集体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附表十)、《福建省国有、城镇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表》(附表十一)。

对首次申请认定为困难企业的,除报送上述表格外,还应提供经企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申请认定。对上年度已经认定为困难企业,经营状况仍未改善的,只需报送《福建省国有、城镇集体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附表十)及人员花名册。在困难企业认定报告下发之前,应暂按困难企业的标准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申报缴费。

二、2014年年审

(一)2014年度的年审在2013年12月15日至2014年1月31日统一办理。

(二)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21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年审工作的通知》(莆劳社[2009]271号)文件规定,2014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莆田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按40056元/人年为标准,在2013年莆田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公布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三)为规范医疗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本年度年审时,参保单位必须认真填报参保职工个人的电话号码及通讯地址等内容,以方便职工获得医疗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