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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同员工愤然离职 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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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同员工愤然离职 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为锡城装修公司工作了6个月,陈小姐多次申请,装修公司却迟迟不肯与她签订劳动合同。陈小姐就装修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工资、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事宜向无锡人事和劳动局进行投诉,引发双方矛盾激化。最终,陈小姐愤然辞职,并起诉至崇安法院要求装修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合同解除金。

但公司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付。近日,崇安法院审理这起纠纷,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陈小姐每日上班时间固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去年6月,陈玟到市区某装修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按涉及产量计算工资报酬,但未签劳动合同。去年6月至同年11月,装修公司按月足额支付陈玟工资。12月份,装修公司通知陈玟领取工资,但因公司将陈玟工资列入12月份外包计件费用明细表中,并要求陈玟领取时在该表上签名,遭到陈玟的'拒绝。

双方因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事宜发生纠纷。12月底,陈玟离开该公司未再上班。

近日,陈玟诉至法院,称自己工作期间,每天工作时间基本为早上9点至下午5点,由设计部主管对其手工考勤。若遇特殊情况,设计部主管可对部门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微调。但装修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保。

而装修公司却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加工承揽期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10日止,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无须支付未签订合同的一倍工资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诉讼中,陈玟申请证人公司设计部主管作证,该主管指出09年11月,公司曾两次开会承诺与正式员工陈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均未兑现。公司考勤分为刷卡和手工考勤两种,陈玟属于后者,其作为设计部主管每日对沈茵茵进行手工考勤,陈玟基本每天都到公司上班。

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供相关初步证据。本案中,陈玟提供的工资条、工作证、公司徽章、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了自2009年6月1日起沈茵茵与装修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以设计产量结算工资。装修公司理应按规定,支付陈小姐09年6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13821.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