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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年终奖一起发,咋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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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工资年终奖一起发,咋扣税?

那么,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题一: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衔接?

新个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个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个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举例来看,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说,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问题二: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原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的总额为4800元。

这位负责人说,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以上转载海峡导报2011年8月14日版,仅供大家参考,这个HR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方面,很多客户提出一些问题,以便大家了解个人所得税知识!博兴管理咨询工作室为您提供ISO和HR方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