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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于年假及补休的赔偿标准与劳动法不一致,该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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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广州的某公司工作1年多,现未满合同期,公司因部门调整而要求解除合约,但我还有5天年假和16个小时,即2天的补休还没休(16小时是之前周一至五的加班所得)。按照劳动法,年假应该按日工资的300%来算,而补休就是按150%。
但是我公司的.薪酬制度和考勤制度都完全没有提及年假用资金形势发放的标准,而补休则是要求在6个月内休完,员工不在6个月内休完的,当自动放弃,不以资金形势发放。
今天跟公司第一次谈了赔偿的问题,但是不管是年假还是补休,公司都只愿意按100%发放,请问这样算合理吗?我可以按照劳动法要求他们吗?如果最终公司还是不愿意按300%和150%发放,我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公司对于年假及补休的赔偿标准与劳动法不一致,该以哪个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