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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已过试用期员工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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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周起

公司辞退已过试用期员工被判赔

王先生与公司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结束又工作了一个月后,王先生突然被公司“解聘”。2008年7月7日,北京市东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工资及补偿金1.8万余元。

2007年6月6日,31岁的王先生与雅柏(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雅柏公司)签订《试用期协议书》,任部门经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6000元。试用期满,雅柏公司未解聘王先生,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9月24日,雅柏公司口头通知王先生被解聘,10月10日王先生离职。王先生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应予补偿。协商无果后,他向仲裁委申诉。去年12月5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雅柏公司支付王先生自去年9月至去年10月10日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等经济补偿金。雅柏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代理人称,王先生在试用期内没有完成考核,且不接受岗位调整。公司解聘他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补偿金。代理人还称,王先生于9月24日后滞留公司,是个人行为,不应支付报酬。对此,王先生的代理人予以否认,称王先生是因办理交接手续才延迟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