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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离职申请书》四个月了才批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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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美资企业工作,因与上司合作不顺利,于2009年3月提交了《离职申请书》,当时因公司有一重要项目由我在负责跟进,上司找我谈了多次并挽留我留下来工作(《离职通知书》一直保存在上司那里),后来本人也同意留下来并工作到现在,但前几天感觉到上司有同意我离职的'意向,但上司没有正面提出来。请问:《离职申请书》已有四个月了,现在上司批有效吗?再说,我现在也没有离职的意向了,我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朋友们帮我想想办法。

递交《离职申请书》四个月了才批准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