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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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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税起征点

房屋租赁税起征点

一、营业税起征点及其适用范围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令)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营业税起征点,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35号)根据上述授权,明确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65号令进一步明确: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二、江苏个人出租房屋实行综合征收办法

为了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江苏出台了《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6]13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规定“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并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其中,营业税征收率为1.5%(占30%),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5%(占10%),房产税征收率为3%(占60%)。

为了解决在执行中遇到的诸如征税对象、出租用途、起征点等问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函[2007]146号)进一步明确:《办法》中个人出租的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为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的房屋,包括住宅用房、经营用房(含商铺、门面房、厂房、办公用房等)、商住两用房等,且不论其出租后是否用于生产经营;对个人出租房屋不论租金金额和房屋座落地点,均适用本《办法》。

也就是说,《办法》对个人(仅指自然人)出租房屋不再区分房屋的性质、用途,也不区分农村和建制镇,也不论租金金额的大小,均适用综合征收率5%计征。

三、个人出租房屋不适用起征点优惠有政策依据

对个人出租房屋实行综合计税办法,既方便税收征管,又优惠于纳税人。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在综合税率中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对个人出租房屋不再适用起征点税收优惠有政策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同一经营项目在同时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时,只能选择适用其中的一种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

苏地税函[2007]146号明确《办法》适用范围不含个体工商户。换句话说,对个体工商户要按照现行营业税(适用税率5%)、房产税(适用税率12%)、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等政策依率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