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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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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损害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需要鉴定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的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的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有的两者均申请鉴定。常常因为取舍问题而出现诉、累诉,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行司法公正与效率,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谈谈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与联系,以便帮助当事人正确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区别

案例1:原告耿纯茜(监护人郑传红)诉被告信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1年3月1日原告在被告医院行“右眼白内囊外摘除加人工晶体植入术”,3月2日行“右眼虹膜整复术”。2012年2月7日,被告医院诊断为右眼球萎缩,2月14日武汉市艾格医院,诊断为右眼球萎缩、左眼屈光不正。2012年9月20日信阳市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丙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对此原告不服,申请再次鉴定。2013年1月9日河南省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丙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2013年3月1日,原告申请医疗过错鉴定,4月20日申请伤残鉴定。

案例2:原告胡桂萍诉被告信阳市职业技术学院医疗纠纷一案,2011日1月27日原告在被告医院行“双侧扁桃体摘除术”,病理诊断为左扁桃体非霍奇金淋巴瘤。2011年1月31日河南省抗癌协会会诊为非霍奇金淋巴瘤,弥漫大B细胞性,4月26日中国医学科学院诊断为左扁桃体淋巴组织高度增生,淋巴瘤待查,5月26日北京友谊医院诊断为左扁桃体以B细胞为主的淋巴组织不典型增生,观察随访。2011年12月29日河南省南阳市医学会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2013年1月9日原告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分析说明:

一、基本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简单地说是“过错+损害后果”

医疗过错是行为人从事医疗行为时,对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且能够预见,但却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确定是否为存在医疗过错是在司法鉴定机构中认定。

过错认定要考虑因素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等确定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医疗时的医学水平,地区差异,紧急性,医疗尝试,“最佳判断”法则,造成患者合理信赖的宣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共同点

鉴定的核心是一致的,都是围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的鉴定。即对违法性和过错存在的鉴定。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以法院为主体对外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属司法鉴定范畴,否则分别属于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的个人鉴定。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四、怎样正确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以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医疗事故鉴定技术或医疗过错鉴定。一旦鉴定为医疗事故,再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予以受理,而再次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则法院不予委托;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既可以选择重新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又可以选择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对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启动的是司法鉴定程序,一般予以委托。以医疗事故纠纷为案由的案件,启动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程序。以医疗过错为案由的案件,则启动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工作程序。

案例1,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在市级医学会鉴定,再次鉴定则由省级医学会鉴定,程序正确。但对已构成医疗事故如本例“三级丙医疗事故”第三次却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显然是对其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共同点的重复鉴定,且启动程序错误,法院不予委托,当然对申请伤残鉴定也不予委托。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案例2,对市级医学会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事人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则法院启动司法鉴定工作程序,予以委托。

因此,要慎重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但由于鉴定机构不同、鉴定周期不同、鉴定次数不同等诸多因素,或多或少制约着审判与效率,公正与效率,将会变得越来越关注,越来越重要。这将要求法官告知当事人、并做好鉴定风险提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