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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准则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是: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税款 贷: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 新准则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是: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递延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当期的-递延可抵扣的) 贷: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 这不是一回事吗?我觉得递延税款就跟递延所得税资产差不多啊。这样改革有什么意义?为什么这样改革?有什么目的?能够更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信息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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