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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广告宣传方案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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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常常需要提前制定一份优秀的方案,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那么优秀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广告宣传方案4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有关广告宣传方案四篇

广告宣传方案 篇1

我国现行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如果能够通过分支机构人为“增加”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就可以扣除更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即,纳税人将原来的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产品先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样,虽然整个企业集团对外的销售收入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但是在原企业与销售公司之间增加了一道名义上的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实例:某生产企业某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20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6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0万元。请问应如何筹划?

业务招待费超标:160-160×60%=64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3500-20000×15%=500万元,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64+500)×25%=141万元。

如果通过纳税筹划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把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费用在两个公司间分配: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各分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500万元和20xx万元。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而因最后对外销售仍是20000万元,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经过纳税筹划后,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结果如下:

生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为80×60%=48万元,超标80-48=32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500万元,而扣除限额=18000×15%=2700万元。

生产企业就招待费用大于扣除限额的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80×60%=48万元,超标80-48=32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20xx万元,而扣除限额为20000×15%=3000万元。招待费用超标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万元,应纳税额为:64×25%=16万元。通过纳税筹划,节约企业所得税141-16=125万元。

当然,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后还会有一些影响。例如,机构设立后会持续经营下去,因此企业应考虑长远的市场状况和企业发展状况;会有成本、费用项目的增加;流转税也可能会增加。

交易价格会影响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即生产企业以多少价款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才能保证两个企业都不亏损?如果一方亏损一方盈利,那亏损一方的亏损额就产生不了抵税作用,盈利的一方则必须多交企业所得税。所以,交易价格一定要仔细核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应充分考虑以上各种因素,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

广告宣传方案 篇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72号)第二条规定,“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由于财税〔20xx〕72号文件明确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比例扣除,另一种是据实扣除,扣除方式的不同,导致了税收筹划空间。

实例:甲企业为饮料品牌持有方,20xx年的营业收入为1500万元,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乙企业为甲企业授权生产该品牌产品的企业,20xx年的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0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已税前扣除,以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超限额。

甲、乙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则两种不同方式下的税务处理如下:

方式一:乙企业选择按比例扣除的方式甲企业的税务处理如下:20xx年,甲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450万元(1500×30%),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有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年度税前不得税前扣除,又因为以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因此,该50万元未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税前扣除。

乙企业的税务处理如下:20xx年,乙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300万元(1000×30%),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00万元,有1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年度税前不得税前扣除,又因为以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因此,该100万元未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税前扣除。

甲、乙企业20xx年度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为750万元。

方式二:乙企业选择归结至甲企业税前据实扣除的方式甲企业的税务处理:20xx年,乙企业归结至甲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00万元,作为甲企业的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甲企业自身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450万元(1500×30%),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有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年度税前不得税前扣除,又因为以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因此,该50万元未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税前扣除。

乙企业的税务处理如下:20xx年,乙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0.

甲、乙企业20xx年度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为850万元(400+450)。

对比分析发现:第二种方法比第一种方法税前多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万元,即为乙企业选择比例扣除法超限额不得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第二种方法由此节约的税收收益为25万元(100×25%),甲、乙企业可以协商共享。由此可见,如果预计以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超过税法规定限额,可以采取结转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据实扣除的方法。如果预计以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则可选择按比例扣除方式或结转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据实扣除的方法。纳税人可以权衡利益,合理选择税务处理方法进行筹划。

税务筹划要考虑长远利益

对于广告宣传费的税务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营销战术,不能够为筹划而筹划,否则可能给企业发展带来税务筹划风险。

例如,甲公司为一家生产经营企业,其从事行业发生的广告根据税务政策不允许税前扣除。

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使不能税前扣除广告支出,但企业为了不断扩大市场份额,每年还是要投入相当金额的广告费用于企业形象宣传。

以20xx年为例,当年的财务预算预计投入广告费用6000万元,因不能在税前扣除,将调增应纳所得额6000×25%=1500万元。有人认为,该公司从事的行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代理行业政策不同,可考虑设立一个代理公司,以代理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其实这种思路不可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甲公司如投资设立一个全资代理公司,负责原材料的代理采购。以全年代理采购200000万元、按5%手续费计算为200000×5%=10000万元代理收入,可税前列支的广告宣传费限额为10000×15%=1500万元,对应的应纳税额为1500×25%=375万元。代理手续费应按5%计征营业税,按营业税的7%和3%分别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考虑印花税等),则应缴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00×5%×〔1+(7%+3%)〕=550万元,对净利润的影响为550×(1-25%)=412.5万元。

比较可知,由代理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可以在税前扣除,也可少缴所得税375万元,而增加净利润375万元。但是因设立代理公司的代理手续费要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550万元,而要减少净利润412.5万元,两者合计减少净利润412.5-375=37.5万元,所以筹划设立代理公司节税并不可取。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纳税筹划涉及面较广,但企业应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合理地进行广告宣传费用的纳税筹划。

广告宣传方案 篇3

一、宣传日活动的主题

根据《药品治理法》、《广告法》和《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赋予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分的工作职能,确定宣传日活动的主题是:关爱生活,关爱健康——拒尽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宣传日活动的意义

举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日活动,一是通过向公众宣传识别真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方法,增强公众对违法虚假广告的识别能力,正确对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不受虚假广告的误导;二是能够发挥社会对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监视气力,使违法虚假发布的广告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理;三是以新闻媒体报道宣传日活动和宣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视治理工作为契机,引导新闻媒体规范其广告发布行为,讲诚信、树正气,不再给违法虚假广告提供发布的载体。

三、宣传日活动实施方案

(一)宣传日活动的开展范围。

20xx年10月15日,在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同时开展“关爱生活,关爱健康——拒尽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日活动。

各市在城区内至少设立两个宣传点,散发宣传单页,咨询解答人民群众提出的题目;县至少设立一个宣传点。各地应当将宣传海报分发到当地的主要药店和医疗机构,充分利用药店和医疗机构直接面对消费者和分布广泛的特点,将宣传日活动引向深进、扩大的成效。

所有会场都必须同一标识“关爱生活,关爱健康——拒尽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主题语, 并设立必要的宣传展板。

(二)宣传日活动的组织安排。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成立由主管局长负责,药品市场监视处、食品安全处参加的组织机构,负责全省广告宣传日活动的统筹安排、宣传材料印发、新闻宣传等具体实施工作,省局将尽快将宣传单页和宣传海报分发给各市局;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分应当由一名局领导负责,设立组织机构做好宣传日活动的贯彻实施工作。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分的负责同道将参加省会城市所在地的宣传活动,并向公众进行宣传。长沙、湘潭应邀请相关新闻单位参加。

(三)宣传日活动的日程安排。

10月15日上午10时,宣传日活动在县级以上城市同时开始,向公众散发宣传单页,解答公众的咨询,活动至下午三点左右结束。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分应当在宣传日活动开始之前将宣传海报分发给当地的主要药店和医疗机构,以保证宣传日活动确当天,在主要药店和医疗机构的醒目位置张贴了宣传海报。

这是篇好文章,涉及到宣传、活动、药品、广告、治理、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监视等,希望对网友有用。

广告宣传方案 篇4

“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是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主要载体。为充分应用这一生动形式,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区文明办《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街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着重围绕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道德行为、建设生态文明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交通、食品安全等方面内容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弘扬正风正气,激发奋进力量,为推动全处科学发展、促进全处社会和谐营造良好氛围。

二、时间安排

“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于今年3月正式启动,并坚持长期开展。

三、工作标准

各社区、企事业单位都要按要求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紧扣“讲文明树新风”主题,设计制作一批内涵深刻、震撼人心、贴近生活、新颖美观、群众喜闻乐见的公益广告,确保全处宣传有形象,公共场所有氛围,重点地段有特色,形成规模,形成声势,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具体要求是:

1、专栏类:各社区要利用固定的宣传专栏,设计制作公益广告宣传栏。

2、电子屏类:凡有电子屏的社区、宾馆、饭店、工商个体户,都要坚持滚动播出文明创建宣传标语。

3、墙壁类:凡沿街、沿公路两侧的各类围墙,都可用作公益广告宣传的阵地。

四、工作要求

“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是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一个主要内容之一。开展该项活动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专人负责,形成有效运行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街办成立“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安排、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各居村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有序开展。

(二)落实保障机制。各单位要在责任上落实,明确专人负责;要在经费上落实,在财力、物力上予以保障;要在创建的制度上落实,把文明创建的各项活动纳入工作的议事日程。

(三)注重关键工作。“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要与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道德行为规范、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关联度高的知识内容紧密结合;要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密结合,积极营造文明和谐良好气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