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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 绝对化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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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不能使用“极品”之类的绝对化用语。而我们所接触的日常用品包装中,使用“极品”两字并不鲜见,这是不是违反广告法呢?

广告法 绝对化用语

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极品”字样成被告

2012年8月6日,燕某在河南省南阳市禄康源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由农夫山泉公司生产的“东方树叶”茉莉花茶原味茶饮料8瓶,货款共计28元,百货公司出具了发票和售货清单。该产品由农夫山泉公司生产并标注“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一词,作为广告宣传用语。

燕某和朋友饮用后,以该产品包装使用法律禁止的绝对化用语,是虚假宣传,给自己消费造成误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百货公司及农夫山泉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2.百货公司退还货款28元;3.农夫山泉公司赔偿28元。

法院判决消费者败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驳回原告燕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燕某提起上诉。

近日,南阳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茶饮料外包装上标注的“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不是对产品质量或饮用效果的具体描述,而是对传统茶文化理解的阐释,表达了人类对美好健康生活的追求。因此,其不属于法律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农夫山泉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不构成虚假宣传。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违法

广告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虚假宣传具有如下特征:1.夸大失实;2.语言模糊,引人误解;3.内容虚假。而所谓绝对化用语,一般是指不符合客观条件或不受时空限制,形容事物达到某种极致状态的夸张性语言。

我国广告法第7条第2款第3项对广告使用绝对化语言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当然,法律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止于此。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下称《答复》)中明确指出:广告法第7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流行俗语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绝对化用语

本案中,“上品饮茶,极品饮花”用语之所以不构成虚假的广告宣传,是因为虽然“东方树叶”茉莉花茶在产品包装上显示有“上品”、“极品”的字样,但茶叶作为一种著名的保健饮品,自古就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是古代中国人对世界饮食文化的贡献。而早在茶出现之前,花饮之风便已盛行,并被视为中华瑰宝,代代相承,秘传至今。“人类最健康的饮料是茶,女人最经典的饮品是花。”这是人们对我国传统茶文化的普遍理解和阐释,所以自古以来就有“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之说。

由此可见,既然“上品饮茶,极品饮花”用语是从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那么该用语即属于我国汉语语汇中的俗语范畴。所谓俗语,指约定俗成、广泛流行,且形象精练的语句。俗语大多数是劳动人民创造出来,并在群众中口口相传,具有口语性和通俗性的语言单位,是通俗并广泛流行的定型语句,简练而形象,反映了人民的纯朴生活经验和美好愿望。

本案中,既然“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作为俗语,属于“定型的语句”,那么在理解运用时,就不应把其分割理解运用。也即:在理解“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中的“上品”和“极品”时,不应将“上品”与“饮茶”、“极品”与“饮花”割裂开来,断章取义地理解使用,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虽然“上品饮茶,极品饮花”用语中含有“上品”和“极品”字样,但“极品饮花”中的“极品”与《答复》中的“极品”不能同日而语,即“极品饮花”中的“极品”与《答复》中的“极品”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概念,“极品饮花”用语并非广告法涉及的“绝对化用语”。同时,“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中的“茶”、“花”亦非特指某种茶或花,而是对各类茶饮料和花卉的统称,且该用语也不是对“东方树叶”茉莉花茶产品质量或饮用效果的具体描述,生产厂家仅是在产品包装上作了引用,并不具有广告虚假宣传的任何特征。

故此,“上品饮茶,极品饮花”用语不属于广告虚假宣传。